材料保护杂志社公告
请下列单位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,履行合同之责,将所欠广告费汇给我方!
如果此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过后3个月所涉及单位仍没有履行合同之责,我们将视该单位为“不守信用企业”,并在我方刊物《材料保护》上刊出!
材料保护杂志社
2003.12.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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